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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向龙元宇宙的社会风险与法治化解

发布时间:2023-3-26 14:55:3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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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姜向龙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收录于合集#上海法学研究个

姜向龙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要目

一、元宇宙定义的法理研究

二、元宇宙视域下相关问题的提出

三、元宇宙视域下的实践进向

结语

作为互联网的未来形态,元宇宙领域相关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展现出了极为广阔的应用背景,但同时也带来了法治方面的全新挑战。现阶段,元宇宙的治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关法律滞后且边界不明晰,容易产生负面的效果;游戏作为未来元宇宙打开消费者市场的先锋,凭借其真实的感觉可能成为犯罪模拟器;元宇宙的发展可能会脱实向虚导致实体经济的崩塌。消解元宇宙带来的社会风险,有赖于多方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度量节奏与把控强度。我们需要将元宇宙从一个技术概念转化为法学研究的客体,对其技术层面的内涵进行法学意义上的转化,进而提供相关的研究思路。通过这样一种方法来将现今最紧迫的四大风险进行化解,同时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元宇宙相关风险进行理论上的铺垫。

元宇宙会带来无穷尽的信息资源,这将使由资本与技术构成的专制秩序形成新的权力,由此带来的权力若不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将带来欲望的膨胀。“无论是元宇宙的内部秩序的建构、元宇宙与人类现实世界的关系问题,都离不开制度和规范。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理的角度来思考元宇宙所带来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如何将元宇宙的相关技术转化为法学研究可行又可欲的客体,如何从法理学的角度认定元宇宙的研究方法?如何维系现实世界与元宇宙之间的正面互动关系?如何对现今的元宇宙市场进行管理并应对相应的危机?

相应地,本文将在梳理元宇宙概念的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上,围绕着元宇宙带来的社会风险进行展开,以及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解决相应的问题为未来元宇宙相关制度和规范的确立提供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和方案,以期对元宇宙的法律治理的理论提供一定的支撑。

一、元宇宙定义的法理研究

元宇宙相关定义的法理解读

在法律层面上探讨元宇宙就得先明晰何为元宇宙。“倘若没有法律定义,(专业)术语的使用者就必须对概念的含义取得一致”。元宇宙的定义至今尚未达成统一意见,有人称之为继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之后的下一代互联网,也有人认为是“和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随着技术的不断增强,未来元宇宙应用的场景将会越来越多。

谈及其本体论就不得不对其存在这样一个自然事实来进行一个事实层面的描述,它具备的属性、表现形式等早已有行业领头羊进行了定义。

行业巨头Roblox在招股书中给元宇宙产品定义了8个属性: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地、经济系统和文明。元宇宙的表现形式大多以游戏为起点,并逐渐整合互联网、数字化娱乐、社交网络等功能,长期来看甚至可以整合社会经济与商业活动。段伟文认为:“在元宇宙中,人与数字的深刻聚合成为构造新世界和塑造新人格的基础性活动。”

就目前元宇宙的特征、属性、表现形式等方面来看,元宇宙的内涵是有待不断深入与厘清的,它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扩充其内涵的。

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如何对待元宇宙这一新事物呢?

从法教义学的纬度上而言,法律规范本身的设置则是十分严格的。所以在面对这样一个新型事务之时,如若我们要将这个定义在法律中得以体现,我们就得将其中的技术因子来进行法律上的归总,例如:涉及到相关部门法之时,某个名词理应在该部门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内来进行解读。

对于元宇宙的法律概念而言,一种提出方法是将元宇宙解读成“继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之后的下一代互联网”。这个定义并不能对法律研究者的研究领域产生帮助,也即,这个定义不能对法律上对这个概念的研究起到帮助。我们不能通过这个定义来开展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法治上元宇宙所带来的相关问题的应对也显得力不从心。如若假定这个对元宇宙未来发展的假设是成立的,那么我们知道了它是下一代互联网,进一步说,我们知道了它的重要性。但随之而来的是,我们并不知道它是什么,它所指代的是什么,其具备高度的模糊性,只在宏观层面来对其未来进行了展望,甚至其实质基础和理论基础尚处在研究的状态,也即,我们知道它重要,但其重要在哪,我们答不上来。我们只是站在外部视角对其来进行夸耀与展望,实际上对法治的帮助微乎其微。

另外一种提出方法是将元宇宙解读成为“和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这样一种定义相比上一种法律概念而言,它更多了一些对于现实世界与元宇宙联系的考量,其认为是和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也即,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是在同一个世界共存,共同参与到构建世界这样一个整体概念的活动中来。但其乏力点在于,它只是描述这两个世界的存在问题,其对二者的联系没有进行说明,只是在事实层面上对二者进行一个同时空存在的一个自然事实的陈述,其并未深入讨论两者之间亲密的关系或者是疏远的关系,或者是这样的、那样的关系。实质而言,这种对于元宇宙的定义实际上是一种无效的定义,对于法治的研究同样起不到实质性的帮助。因为元宇宙的概念之所以能够引爆全球,是因为其在经济领域具备高度的价值,它能与真实世界进行经济上的互通。况且,其互联互通的特性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还体现在互联网用户平等的同质化参与等等。

总结来说,上述两种关于元宇宙定义的提出方法,前者站在宏观的外部视角来对元宇宙进行展望,不具有内部视角。后者侧重“元宇宙与真实世界同时存在”的这样一个自然事实而忽略了二者之间紧密而又疏离的关系,对同质与异质缺乏把握。二者均对法律工作者对元宇宙这个新概念的法治研究帮助甚少。

那么我们需要以一种有利于法学研究或者是有利于法治的方式来对元宇宙概念来进行定义,通过对法学的研究深入与对技术的研究深入来加深二者之间的联系,不可放大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异质性。那么基于这样一个理念,首先我们就需要从有利于法律全过程的实施这样一种方式来进行概念的界定。

我认为可以从法教义学的纬度来将这个概念进行厘清。原因如下:

第一,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那么其首先就具备的是高度的严谨性,其对法律上解释这一概念的相关要求较法社会学的纬度更加严格。过早地将这个概念交给法社会学中所提及的除法律之外的其他的社会控制行为很有可能会带来元宇宙世界的崩塌,不利于现实世界对其规则的管理,也不利于市场规则的形成,因此很难提高元宇宙市场的治理能力与优化元宇宙之于政府、企业、公民的整体体系。所以在早期的概念定义中,我们将这个重要的任务交给法教义学。

第二,法社会学者往往会采用“较少法律的数量,或降低现代社会法律化的程度”这些治理方式来提高人们自己解决纠纷的能力。元宇宙所构建的这样一个网络的世界实际上就是法社会学中所说的社会信息在现实纬度的消除。“在对违规泊车的处理过程中一视同仁而没有歧视,表明社会特征或社会信息确实决定了法律处理的结果。”在元宇宙的世界中,人们平等参与元宇宙世界的构建,广阔天地大有可为,现实的社会特征不复存在,网络的虚拟性给他们穿上了外衣。元宇宙中只存在抹去了现实中的社会特征或者社会信息的元宇宙用户,同时,取而代之的是有着全新的只存在于元宇宙中的社会特征或者社会信息的虚拟身份。那么元宇宙的世界中是不存在或者很少存在社会特征或者信息的这样一种法社会学土壤下绝佳的场地。那么在法社会学所具备的条件之下,元宇宙可以在其中完美生存。随着元宇宙的发展,法社会学可以在里面大放异彩。

但问题在于,当前时机未到,也即,实践的资料尚不足以支撑起整个法社会学对此话题的研究。元宇宙这样一个新兴事物能在脱离法律的监管或者是有较少法律的监管而单单将其交给社会来解决吗?尤其是能在元宇宙出现的早期就进行法社会学纬度的法治说明吗?我认为是暂且不能的。在元宇宙发展的早期,相关案例数量较少,对于有关突发新兴事件的处理也不会熟练或者科学,基于这样量级的案件在现阶段很难为法社会学层面的法治起到帮助作用,就如问卷数量很少很难具备科学性是同一个道理。总结来说,在当前条件下法社会学对其的研究具备较少的现实可能性,其可操作性也很小。

在“互联网+”爆发的时代,由于人们对其认识不深、相关实践知识缺乏,其在早期也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那么同样的,对于更加先进,技术更加精深的元宇宙而言,我们不得不对这样一个新兴事物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

既然在现阶段不适用法社会学的方式来解读元宇宙这一概念,谈法治也不能脱离这样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我们得弄明白治理的对象其本身包含着什么,对于法律本身或者是对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产生作用了的那部分概念来进行法学研究上的解读。

所以,元宇宙是一个由新型技术而构成的、包含技术综合的、互联互通的网络生态环境,但与法治相关的重点更多的是在于其包含多种技术的本质,所以,对这样一个技术整体就必须着重于它的技术层面,作为技术这个整体来进行考察。厘清其基本技术的内涵也有利于在法治意义上相关法律活动的展开。

元宇宙法治上的技术内涵

美国科幻作家尼尔斯蒂芬森在他的小说《雪崩》里首次提出元宇宙(Metaverse)这个词,小说里描绘说:“电脑将这片天地描绘在他的目镜上,将声音送入他的耳机中。”这个作者所描述的虚构的空间——“这片天地”就是元宇宙。“和现实世界中的任何地方一样,大街也需要开发建设。在这里,开发者可以构建自己的小街巷,依附于主干道。他们还可以修造楼宇、公园、标志牌,以及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东西,比如高悬在半空的巨型灯光展示,无视三维时空法则的特殊街区,还有一片片自由格斗地带,人们可以在那里互相猎杀。这条大街与真实世界唯一的差别就是,它并不真正存在。”“一个个的用户界面,出自各大公司设计的无数各不相同的软件,若想把这些东西放置在大街上,各家大公司就必须征得‘全球多媒体协议组织’的批准,还要购买临街的门面土地,得到分区规划获得相关执照,贿赂检查人员等等。”这是一片完全虚构的与现实世界平行的空间,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虚拟空间之于现实空间的单向映射,是单方面的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而非人机之间的联动关系。

作者行文之时是年,当时是PC互联网时代,人们还是通过笨重的PC设备来进行网络连接。同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资助的交互式系统项目工作组的报告中对VR提出了较系统的论述,并确定和建议了未来虚拟现实环境领域的研究方向。也即,在当年作者基于当时的美国科学家们对于VR技术的论述,通过对VR技术的展望而描绘了技术指向单一的元宇宙蓝图。

总结来说,以当时存在的PC设备与对美国科学家对VR技术的论述为技术前提,同时加以其对脱离现实生活的虚拟空间与秩序规则的描绘,最初元宇宙的的概念事实上就是:以VR技术为主甚至有且仅有包含该技术的这样一种相对狭义的单向映射的虚拟空间。

随着构建虚拟空间的相关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个虚拟空间在网络中已初具雏形。随之而来的,原本单向映射的元宇宙的定义已经跟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了。人们不满足这种网络之于现实的单向映射,人们更希望去进行一种双向的互联互通的交互。

法社会学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其具备着天然的不同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严肃性。

现今的元宇宙概念

“任何概念都拥有自己的历史,它们不能抵抗时代的变化”。元宇宙的概念发展至今,其概念相较年尼尔斯蒂芬森对元宇宙的描述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充,其具体体现在:1.元宇宙的概念不再,局限于虚拟之于现实的单向的映射,其不仅仅注重人机互动,更注重人与人之间通过计算机所搭建的网络生态的良性的双向反馈机制。2.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的互联互通使得其经济的属性展现了出来。虚拟空间内的货币与现实世界的货币产生了流通关系,由此带来了nft(非同质货币)与相关虚拟货币的飞速发展。3.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的发展,新型的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会极大地丰富元宇宙的内涵。以当今网络发展的阶段来看。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生态,其包括相关的应用与社会形态。准确地说,元宇宙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它更像是一个经典概念的重生,是在扩展现实(XR)、区块链、云计算、数字孪生等新技术下的概念具化。

当代,元宇宙的定义可以总结为:元宇宙可以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混合现实(MR)等扩展现实技术(XR)以提供沉浸式体验,它通过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接着通过nft、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编辑,产出的数据可用来交易,它通过这样一种新型综合技术的交叉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经济、社交、身份融入新的生态体系,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互联互通的可供大众平等参与的双向虚拟空间,在当前时代表现为虚拟的网络空间,随着技术的发展其内涵也将不断地深化。

总结来说,在法治意义上对元宇宙的概念进行明晰,需要在当前时代元宇宙的技术范围来进行定义,通过对具体技术本身或者是具体技术所带来的问题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脱离其技术实质,也不可以将法律治理置于一个研究对象不明确的尴尬位置。现有许多研究VR、AR等元宇宙相关技术的法学学者,他们是基于具体的技术来进行其本质的厘清、法律上问题的提出、法律上问题的解决,来对具体技术在法学中所出现的实际问题抑或是未来风险、收益进行研究。元宇宙作为一个整体性技术的概念,理应也具备明确的内涵,否则会出现研究或者讨论对象不统一的情况,同时对于元宇宙的性质上未达成统一意见的观点也会影响这样一个研究或讨论的结果,最后可能带来隔岸冲拳的尴尬场面。

所以,将当前时代所必需的与法治相关的基本技术来进行厘清是最为关键的一环,虽然元宇宙的概念可能在未来得到深化,但基于当前时代所具备的技术条件而将其定义以便于法学学者研究,将元宇宙与现实世界联系起来又加以区分,将二者的关系进行一个双向的互联互通,这种相互的奔赴又何尝不是技术与其治理者之间的亲昵互动呢。

二、元宇宙视域下相关问题的提出

元宇宙虽然有望成为未来互联网革命的形态,构建一个资源无限、生命永恒、万物互联互通的数字社区,但人类生存空间向虚拟世界的不断扩展,必然意味着工业文明时代以来的制度安排和文明形态面临挑战,进而威胁国家主权安全、经济安全、人口安全。同时,元宇宙也容易带来社会示范的问题,“元宇宙的‘社会失范’,指元宇宙因规范缺失,人们各行其是,呈现杂乱无章的局面。”

在当今社会,元宇宙的发展存在着四大风险:法治上治理滞后的风险、经济上脱实向虚的风险、市场中元宇宙游戏先行的风险、整体上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

本文所概括的这四大风险并非涵盖了元宇宙的全部风险,而是将现今最亟待解决的风险予以归纳,以法治为依托,从经济、治理、市场这三个元宇宙治理最关键的方面来予以考量,进而对国家安全进行整体上的风险与对策研究,这四个风险的概念在未来可能会周延,但通过其近阶段的重要性和紧急性而为笔者归为如上四点。

法律上治理滞后的风险

从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来看,当前科技的发展已经不能采用“先技术突破后政策跟上”的手段了。“人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在互联网+发展的时候,许多政策尚未配套,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由于没有对互联网技术的相关政策的配套,公司内部政策的大方向出现问题,由此出现公司亏损、人民失业等问题,导致的是社会不稳定与人民幸福感下降,这与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这样一种情感不相匹配。

而同样地,在元宇宙相关技术的发展中也引发了许许多多的现实难题:首先,难以预测节奏。其次,难以控制强度,再次,难以把握力度,最后,难以综合管控。同时,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的“二元论对立思维”也是对我国立法思路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封闭性的国家立法在面对具有跨越性的网络空间时,立法目的难以达成,而隐藏其后的则是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的二元论对立思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数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这两者的立法理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危害国民经济安全的风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完善数字经济体系成为我国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大重要命题。

1.元宇宙经济发展中脱实向虚的风险

从国家数字经济视角作为切入点,元宇宙的发展中可能会发生脱实向虚的这样一种趋势。元宇宙的发展对于现有的经济制度是一个较大的挑战。首先,nft(非同质代币)经济自元宇宙元年以来,凭借其不可替代、独一无二的可用于防伪的特点,在短短几个月就呈现了爆发式增长。但随之也带了经济上的风险。它对现有的货币体系进行冲击,将人民币、美元、英镑等原有构建的同质代币的体系进行破坏。因为nft是可以追根溯源的,这种货币形式其好处在于来源与去向一目了然,具备天然的独一无二性,尤其是在追求限量,限定的浪潮中,在现今生活条件得到大大提升的现在,拥有一幅只属于自己的图片、画作、电影等已然成为了一件符合人们消费心理需求的事情,随着元宇宙nft越来越多,这种货币对于原有的体系的冲击将会占据主要的地位。因为这种互通是介于传统同质代币与非同质代币之间的,元宇宙时代能够到来很重要的原因是其能大大推动经济发展,同时,在现实中的同质代币是能与元宇宙中的通行货币来进行比例兑换的,例如花费元人民币购买一张nft图片,这个时候,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经济犯罪会越来越多,例如洗钱等。

同时,在推进跨空间支付体系建设的这样一个过程中,nft等数字代币可能使得刚发展起来的数字人民币处于一个尴尬的阶段,变得难以适应空间权利义务运行方式转型等诸多困境。其次,与nft密不可分的区块链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它直接去除了原本交易中所需要的“中介”环节,在这样一个分布式的、多结点的网络中交易双方主体直接对接,每个参与主体都能记账并监管交易记录,有了区块链的帮助nft就能确定其数字世界交易标的所有权的归属,同时对虚拟数字经济进行了版权确认,同时每一次链上交易在区块链的帮助下得以规范化,确定元宇宙世界中的社会稳定。但与之带来的是,这样一种去中心的交易会给政府的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也对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作为传统同质货币的人民币、美元、英镑等货币秩序带来了冲击。

2.元宇宙经济发展中经济类犯罪滋生的风险

以危害人民经济安全为视角。“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表现出来为如下几种犯罪模式:

(1)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有的不法分子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编造包装名目众多的高科技投资项目,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2)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

(3)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渲染虚拟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是基于投机炒作的一大风险。

(4)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牟利。有的不法分子号称所发虚拟币为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

消费者市场中元宇宙游戏先行的风险

元宇宙的内容抑或是元宇宙的渗透路径,短期内将会集中于游戏端与艺术端,比如nft和艺术藏品,然而从长期来看,主要的渗透路径预计将为:游戏/艺术发展为工作中的一项特别的技术,到最后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现今的网络一样成为我们的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可以这么说:从元宇宙市场其自身发展的进程而言,元宇宙市场是以游戏作为先导入场的。

就过往互联网游戏发展来看,游戏的内容与类型是存在着一些负面特性的,有的极具成瘾性、有的极具暴力性等。如果不对其范围加以限定,那么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社会稳定、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等造成不可预估的伤害。之前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是基于企业所开发的企业为中心化的网络游戏而发布的,它不完全适用于去中心化的元宇宙游戏。并且《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也在年7月23日停用了。“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也即,原本尚不完全契合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在如今更是遭到了停用,在面对元宇宙游戏的攻势之下,该如何稳住发展的进程。

包括元宇宙游戏在国内市场的准入门槛、元宇宙游戏内容类型与元素的相关限定都是之前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其文本范围所无法涵盖的。但由于元宇宙游戏的高度开放性,其只提供了游戏本身及其相关游戏内的元素,但用户如何创造全新的游戏则广阔天地大有可为,那么在这样一种极富空间的创作空间内则可能滋生犯罪的温床。首先其本身就可能依靠其丰富的游戏元素而成为新型的犯罪模拟器,已有诸如开锁、盗窃、杀人等元素。在新的网络游戏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之前,原本就在普通的网络游戏中需要加以规范的相关网络游戏的相关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要素,则在新的元宇宙游戏秩序之中亟待建立起其系统的体系。

危害整体国家安全的风险

元宇宙的发展中存在着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现阶段,网络病毒活动无孔不入。就年3月21日到3月27日短短的七天之内,“境内计算机恶意程序传播次数约为.9万次,较上周上涨了10.6%,境内感染计算机恶意程序主机数量约为.9万个。”现在的互联网相关技术水平暂且会招致境外恶意程序的攻击,网络用户安全与国家安全都在遭受重大的危险,那么到了技术更加先进的元宇宙时期,对于境内计算机的侵入与攻击只会更盛。

三、元宇宙视域下的实践进向

法律上治理滞后风险的应对

“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有科学和共治等五个要素,而共治的第一个方面就是法律和科技共治。”那么,针对元宇宙发展的这样一个现状,需要对当前科技与法律发展的现状提出“先立后破+破而后立”的观点,也即:根据现有科技条件在预判发展趋势的前提下立法机关进行提前制法,使现有的网络治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得到完善,使得法律具有先导性,同时在技术飞速突破之后,法律尚未跟上之时,及时对当前法律加以改良。

法律一经制定就落后于时代,而且法律人对法律精神理解的程度和法律技术运用的熟练程度,都会影响司法、执法的效率。所以被贴上了迟滞标签的法律往往在面对新兴事物时会表现得些许乏力,因为既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应对这样的一种新兴科技,更别说是应对基于综合技术而创造的元宇宙这样一个虚拟的生态环境。所以这样一种基于网络发展规律的在立法阶段的提前预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对于元宇宙这一新兴事物进行治理,超前的法律制度在面对来自未来的事物上具备天然的优势。

为了在立法上更具备前瞻性,我们可以将元宇宙的发展趋势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准元宇宙’阶段,它指的是尚未达到全沉浸式的程度,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三维访问等‘元宇宙’特征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区域性元宇宙’阶段。当下各大公司已开始自觉主动地在‘元宇宙’的概念下,各自发力建造自己的‘元宇宙’。第三个阶段是未来的‘全球性元宇宙’阶段。在这个阶段,已具雏形的“元宇宙是作为新一代互联网而到来的,标志着互联网开始正式从外在的读屏时代进化到内在的沉浸式体验时代,成为真正的‘全真互联网’每个阶段的突破都会给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巨大的变革。”

当前元宇宙的发展是在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外Meta、Roblo公司,国内腾讯、字节跳动等各大公司纷纷入场开始布局,但彼此之间尚未形成合力,也即,距离第三个阶段“全球性元宇宙”的形成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因为这样一种基于全球化网络生态的元宇宙的建构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因为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而长期位于第二阶段。

既然明晰了“我们正位于并将长期位于元宇宙的第二个阶段”这一理念之后,我们就可以根据当前元宇宙发展的情况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相应的改善,同时也可以从政策导向上来引导参与到元宇宙中的用户行为。当前阶段是各大公司纷纷建立各自的元宇宙,它们所建立的网络帝国彼此之间并不是或者说并不完全是联通的,市场的盲目跟进也会给经济上带来巨大的风险。那么,元宇宙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问题也需要同步进行研究,尤其是在经济立法这一块。

作为元宇宙核心技术的区块链,从年开始每月均有新增安全事件,“从发生事件具体领域来看,发生安全事件数量排前三的是:DeFi(DecentralizedFinance),数字钱包、资产交易平台。”“传统的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承载了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机制、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的多重任务。”“根据美国法的规定,在美国境内使用数字人民币产生的数据均由其管辖,若各国均参照此规定制定国内法,则其管辖权范围的扩大必然导致与数字人民币主权属性的冲突,特别是数字人民币的数据安全直接关涉我国金融体系的总体安全。”数字人民币的数据安全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在数字空间加强相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协调,保障数字经济领域管辖权的适度行使,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由此看来,在立法方面需要围绕“数字人民币空间化与国际化”这一主线来制定长远的立法规划,制定较为统一的数字经济治理规则,促进元宇宙生态的良性发展,同时对nft采取审慎之态度,避免国民涌入nft市场后对现有经济秩序带来破坏。

紧接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法理学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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